关于上调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因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根据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下发的关于适当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司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自2007年11月5日起(出票日期),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1、成人旅客: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60元燃油附加费,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100元燃油附加费。
2、按成人正常票价50%购票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军残、警残旅客: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燃油附加费,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50元燃油附加费。
3、按成人正常票价10%购票的婴儿旅客:免收燃油附加费。
二、各类客票的收费原则:
1、 各销售单位在2007年11月5日前销售的客票仍按原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自11月5日(以出票日期为准)起销售航班的客票,一律按本文件第一条的新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
2、在2007年11月5日前销售的定期客票,变更到11月5日以后的航班,如涉及换开客票(不包括姓名差错的客票换开),需要按新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未涉及客票换开的燃油附加费差额不补;
3、在2007年11月5日前销售的OPEN票,仍按原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在确认座位时不需补足燃油附加费差额,如需换开客票则必须补足燃油附加费差额;11月5日后销售的OPEN票,一律按新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
特此通知